xx县总工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工作方案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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