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为规定 一、公务接待程序 1.四要素。有公函(包括电话通知)、有审批、按标准、有清单。 2.接待程序。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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