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租房合同范本(共8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2-10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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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租房合同范本 第1篇

答辩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某某路8号。

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

1、被答辩人诉称山水山庄3号楼粉刷工程是第三人完成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山水山庄3号楼全部工程都是答辩人完成的。

首先,根据已生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市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五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依法认定山水山庄3号楼全部工程都是答辩人完成的,并对被答辩人所欠答辩人工程款的数额作出了认定和判决。

其次,山水山庄3号楼全部工程都是答辩人完成的事实在原一、二审过程中,被答辩人一直予以认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再次,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已被以上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经被答辩人认可的事实。

第一,其提交的与第三人的协议书及结算说明没有原件,不符合证据要求,无法核对;第二,第六项目部不具有转包的主体资格,无权将已经分包给答辩人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无权与第三人签定该协议书,所以,该协议书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被答辩人在山水山庄承包了四座楼,即使其与第三人有粉刷业务关系,也不能证明是3号楼的粉刷业务,该协议书很能是被答辩人为达到拒付答辩人工程款的目的而与第三人伪造的。否则,如果是真实的,被答辩人为何在一、二审过程中不向法庭提供,且还一直认可3号楼粉刷工程是答辩人完成的'。

第四、关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有关证据采信的原则和标准,其本身的证明力是较小的,不能对抗其他书面证据,更不能对抗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第五,被答辩人提交的收款凭证中注明的付款事由是涂料款,而不是人工费,也不能证实答辩人的主张。

所以,根据以上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代理人认为,山水山庄3号楼粉刷工程是由答辩人施工完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不能就法院已经作出认定和判决的事实重新进行起诉。

被答辩人所起诉的事实,已经有关生效法律判决处理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答辩人无权就已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处理过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答辩人不服原已生效判决,人为其有证据证明3号楼的粉刷工程不是答辩人施工完成的,那么,被答辩人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是另行起诉。所以,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无论被答辩人的理由和证据怎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因为,本案所争议的事实,已经三份法院判决书作出认定和判决,如法院支持了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等于是推翻了以前生效的三份判决书,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不符的。

3、虽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给了被答辩人诉讼的权利,但是经过原审法院法庭调查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驳回了被答辩人的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所争议的事实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了认定和判决,且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已生效法律文书,原审法院依法驳回答辩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二、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已经过已生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5)市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三份判决书做出认定,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裁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赣榆租房合同范本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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