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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租房合同范本 第1篇
(一)收入标准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的,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
2.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220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2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840元,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
3.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276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53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300元,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执行(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车辆标准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只允许有一辆且单价低于15万元(以购^v^为准)。
(三)住房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工商注册标准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低于15万元且只允许有一个工商注册。
高陵租房合同范本 第2篇
第一条为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v^等9部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关于印发〈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房发[2014]1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原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房源统筹使用、并轨运行。
第四条 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并轨运行”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租赁型保障房工作,对涉及全区租赁型保障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租赁型保障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区租赁型保障房政策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和监督租赁型保障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建住、财政、国土、民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统计、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高陵租房合同范本 第3篇
第六条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应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需求状况、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结合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租赁型保障房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审批。
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确需在未建成区域规划布局租赁型保障房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早期论证阶段,与建设局规划、建管、市政等相关科室进行沟通,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交付时,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到位。
第八条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机构也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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