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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合同范本 第1篇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xx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金xx,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 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 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诉被告王xx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x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xx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xx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的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x x村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xxx年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xx,卖价5000元,关xx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一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桦犁一个,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
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建房屋,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xx与被告王xx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x x
代理审判员姜x x 人民陪审员李x x
一九九三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 x x
刑事律师合同范本 第2篇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原告:
诉讼请求:
1、被告每月支付双方婚生子女 抚养费增加到 元人民币;
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双方依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xx 年生育儿子张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xx 年 月 号在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规定,儿子张小某归被告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人民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 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日期:
刑事律师合同范本 第3篇
原告龙口某公司在委托银行向付款行提示付款遭退票时,才知道除权判决的事实,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正当理由。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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