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9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2-21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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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 第1篇

(一) 土地出让控制指标:城镇住宅用地投资强度指标应为≥300万元/亩。零售商业用地投资强度指标应为≥300万元/亩,年度产值指标应为≥450万元/亩,年度税收指标应为≥12万元/亩。项目达产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3年内。以上出让指标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属该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

(二)该地块所建住宅性质为安居房,安居房销售对象为已通过我市安居房资格审核的对象;该地块安居房销售均价不超过10000元/m2;该地块建设安居房580套,套型建筑面积以100m2以下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m2;执行省安居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现房销售。

(三)装配式建造方式应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函〔2023〕15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四)经查询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该地块不在系统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范围内。该地块位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

(五)商业用地部分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3〕12号)执行。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 第2篇

(一)申请。申请人持以下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服务窗口或海南省住房保障平台提出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1.《万宁市安居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3.婚姻证明;

4.在本市实际居住情况证明(由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可由单位出具));

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凭证(非本市城镇户籍提供);

6.国家承认的引进人才、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业或执业资格等认定证明(非本省户籍提供);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二)受理。市住房和城乡^v^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或补充材料。

(三)审查。市住房和城乡^v^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部门协查、函询、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书面提交复核申请,市住房和城乡^v^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v^门发放《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因房源供应不足原因超过三年未选房的,申请人可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申请延长准购资格有效期。

申请人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安居房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申报退出准购资格。隐瞒家庭条件参加选房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已选房但因自身原因放弃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准购资格。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 第3篇

引进人才和年满22周岁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

已申购安居房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单独组成家庭申请,或者年满22周岁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

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备本市城镇户籍,或已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二)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三)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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