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5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2-23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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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1篇

案例十:董淑华、广安市华富荣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买受人能否主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抵债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2020)川民申6625号

【案情概述】

【再审裁判要旨】

董淑华与广安荣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以房抵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以房抵债的履行方式。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发生案涉房屋的实际交付,也未完成该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案涉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因广安荣新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故本案应当适用债务人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案涉房屋属于广安荣新公司的财产,对董淑华主张广安荣新公司交付案涉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以房抵债是债务清偿的常见方式,虽然为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案涉房屋物权尚未发生变更,且主流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受让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买受人亦不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受偿权利。对于买受人而言,在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后,应积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实现物权转移。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开发商而言,管理人可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此类抵债房屋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宜宾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2篇

案例三:秦丽容、任进与成都宇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是否能一律要求重作?(2023)川民申3632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1日,秦丽容、任进与成都宇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秦丽容、任进购买宇航公司房屋,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秦丽容、任进入住后,房屋窗户存在渗漏水情况。宇航公司曾多次对案涉房屋的漏水、渗水情况进行维修,但未彻底解决渗漏水问题。秦丽容、任进请求法院判令宇航公司立即按原状重做案涉房屋的全部窗户。

【再审裁判要旨】

秦丽容、任进主张宇航公司对案涉房屋“按原状重做全部窗户”请求,因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渗漏的修复义务,系要求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将涉案的渗漏问题彻底解决、避免涉案的渗漏问题再次出现,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既可以采取修理、更换等修复方式达到将涉案的渗漏问题彻底解决、避免涉案房屋的渗漏问题再次出现目的,也可以采取重作的方式达到目的。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宇航公司对案涉房屋渗漏水问题进行修复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适宜方式予以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更换、重作等。当发生质量纠纷,对于开发商,首先需辨别质量问题是否是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对非因买受人所致且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对于买受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承担修复责任等措施。

案例四: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接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023)川民申604号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0日,潘宇与同汇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同汇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12月29日,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17年12月30日,同汇公司通知潘宇办理交房手续,潘宇前往收房时认为该房屋未安装污水提升设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接房。同汇公司整改后,交房已经逾期,潘宇起诉要求同汇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再审裁判要旨】

尽管同汇公司提出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缺陷问题,案涉房屋尚不具备交房条件,应赋予购房人拒绝接收房屋的权利。同汇公司因房屋缺陷问题产生后续的整改维修行为,进而造成房屋延迟交付,应由同汇公司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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