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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二手车合同范本 第1篇
出卖人:*******************公司 (甲方) 合同编号:
买受人:*******************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太原
一:标的物 签订时间:2 0 1 2 年 1 月 4 日
产品名称品种或者规格生产厂家计量 单位数量价款 单价(元/袋)总价(元)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万捌仟贰佰元整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必须是20xx年12月以后生产的新产品。
三、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馒头5公斤纸盒包装。
四、 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
五、 损耗物品数量或缺损部分由甲方10日内补齐。
六、 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
七、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到货后由乙方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标准达到合同约定单项物品质量要求,检验费和用品损失由甲方负责并与样品相符。
八、 结算方式:甲方拿到乙方提供的提货小票,太原以外地区货到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及不良反映,甲方10日内付清全款,甲方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九、 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总货款的5%的违约金。
十、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十一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起生效。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太原二手车合同范本 第2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xxx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xxx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xxx集团湖南分公司,与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xxx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xxx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
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xx年4月30日对欠款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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