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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第1篇
开发商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的,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至实际符合交楼条件期间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应为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其中也包含消防验收合格。
案例要旨:商品房验收合格,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备案的内容之一就是要经过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
《^v^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v^^v^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虽然涉案房屋已于2013年8月23日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但却迟至2015年1月21日才通过消防验收,开发商逾期交付涉案房屋的时间从2013年8月31日起计至2015年1月23日。
案号:(2018)粤民再34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第2篇
违约金约定过低不足以填补损失时,要求增加违约金属于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购房合同如约定“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均按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其他索赔要求”等类似内容的,该约定显然排除了买受人的上述权利,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例要旨:合同附件四第16条约定,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均按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其他索赔要求等。而根据《^v^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在违约金约定过低不足以填补损失时,要求增加违约金属于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而合同附件四第16条的约定显然排除了买受人的上述权利,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号:(2014)苏民终字第001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第3篇
买受人在房屋存在不足以对其正常居住造成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时延迟入住的,出卖人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案例要旨:在因收房争议导致违约条款适用的案件中,房屋存在不足以对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造成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出卖人进行了修复,买受人存在迟延入住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应参照房屋入住的使用价值,赔偿买受人延迟入住的经济损失。法院在确定“逾期交房”概念的过程中要注意房屋交付是否实际完成,同时需要考虑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743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第4篇
逾期交房致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此,一方已按约腾退原有房屋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而对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其应当依法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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