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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装有无合同范本 第1篇
(一)消费者首先要从合同的签订来防范精装房陷阱,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严格的装修标准。消费者不应受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高档”“进口”“名牌”等产品的模糊表述影响,而是应当将装修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等在合同中明确的记载。同时,对于开发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型号、规格、质量等予以明确表述、记载,对于施工工艺、装修布局等图纸做为合同附件进行明确。最好签订专门的装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进行全面、详细的约定。
2.约定严格的违约处理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装修违约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双倍赔偿装修差价,二是双方自行约定。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标注,以避免在发生争议时,没有合同依据,以致维权受阻。
3.明确装修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空气质量检测。
消费者在与开发企业的补充协议中,对于装修的验收主体、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记载,对于施工规范等都详细的进行约定,最好能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方出具验收报告,以保证验收的规范性。同时,开发企业的样板房往往是他们获取消费者青睐的“杀伤性武器”,而消费者则更应该将其作为维权的一个重要证据。曾经有个较大的房产楼盘,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房屋装修与当初看到的样板房相差甚远而前往理论时,样板房已经“灰飞烟灭”,失去踪影。当初究竟看到了什么样的装修标准,无据可查。因此,消费者应当对样板房证据的留取严格重视,早做拍照或者视频留存,甚至包括所用材料的品牌和细节之处。还有一项值得注意,那就是要约定对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符合国家对装修材料以及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规范,以避免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人身损害。
4.要明确保修责任。
消费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房屋装修责任的归属,确定保修责任由开发企业来承担,约定装修项目等具体保修期限为2年。由于精装房内设备一般由《产品质量法》来保护,从产品销售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在领取钥匙时可能已经超出保修期。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应同时约定设备保修期,自消费者入住时起算2年,保修责任由开发企业和装修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精装房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如何选择维权方式
面对购买精装房后出现的问题,消费者通常会首先选择和开发企业协商,但是往往协商不成,迫使消费者寻求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笔者认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诉求来进行维权。
1.装修不达标准,是根本性违约,消费者可以与开发企业解除合同。
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就精装修部分产生纠纷后是否可以推翻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主要看合同对装修的约定。实践中开发企业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范本,基本把装修作为开发企业的辅助义务,开发企业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交房的,一般仅承担修复、补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无法以开发企业没有达到装修标准为由解除买卖合同。
笔者认为,如果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其装修标准很高,装修成本在整个房价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大,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将装修不达标准约定为根本性违约,或者虽没有将装修不达标准作为根本性违约,但将装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加以约定,则开发企业未按约定装修标准交房,即可认定为根本性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对此疏于重视,并未进行严格的约定。或者开发企业要求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对开发企业的责任约定不够明确,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以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无法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消费者追究开发企业装修违约责任,主张企业赔偿装修差价。
开发企业赔偿装修差价,是现阶段消费者最主要的维权方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比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诉求。南京富力项目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开发企业赔偿消费者装修差价每户20余万元,也已经说明法院更倾向于赔偿装修差价。但是根据现有案例,笔者发现,即使是法院支持消费者赔偿差价的诉求,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仍会造成消费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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