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5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4-04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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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1篇

一、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濉溪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2篇

【案情】

另案刑事案件被告人饶某于2011年6月隐瞒其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来某、吴某等人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以其实际控制的某煤炭公司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与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13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至案发时,某煤炭公司除支付某银行利息56万元,并支付受害人来某利息26万元、吴某利息25万元外,所欠某银行的本金未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履约不能真相,骗取银行、担保人信任,骗得担保人担保及银行贷款,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该刑事判决生效后,某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煤炭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未付的利息,对担保人来某、吴某用于抵押的房产在其各自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

濉溪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3篇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动产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是应先起诉进行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行政诉讼?法律职业人士包括法官在内均持有不同的看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缺少统一的原则和尺度,不同的诉讼顺序有可能使同一案件出现两种不同的诉讼结果。本文通过对一个案的分析来阐明笔者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方面的些许观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986年,某地房屋管理部门以初始登记程序颁发了以王某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1996年,在房屋管理部门为产权人换发新证的过程中,又对该同一处房产以初始登记程序发证于王某。2000年,王某去世后,其四子女甲、乙、丙、丁间就王某的遗产继承出现争议,打起了民事继承官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甲某提出,王某名下的房产,系甲某独自出资、修建的,产权应归其一己所有,而非其父王某的遗产,房屋管理部门对产权人的认定错误,乙、丙、丁不应对该财产主张继承权利。甲对房屋管理部门的发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民事诉讼遂中止。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房屋管理机关对同一处房产以两次“初始登记”程序颁发房产证,属程序违法,撤销了以王某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其后,民事诉讼程序恢复。

二、对该案件诉讼顺序的不同观点

对该起房屋登记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审判人员有以下两种观点:1、先行后民。民事审判无法否认以王某为产权人的房产证的效力,如若当事人不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对该房产证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那么民事审判人员只能依该房产证的既定效力进行民事裁判,认定该房产系王某的遗产。上述案件的处理过程即是如此。2、无需进行行政诉讼,民事审判可以将该房产的产权问题和四子女间的继承纠纷一并解决。民事审判人员可以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进行认定,该认定结果可以作为对房屋管理部门发证行为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否正确的断定。如若该认定否定了房产证载明的产权人,那么当事人即可以民事判决要求房管部门对产权证予以变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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