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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1篇
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第8条:“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由此可知,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应当对项目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具有完整权属,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情形,并具有持续获利等能力。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2篇
1.一般要求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6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公募基金在申请注册时应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法律意见书也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2.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要求
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第5条:“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公司成立满3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第6条:“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由此可知,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公募基金除应满足前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5名义上具有相应投资管理和运营经验的员工等特殊要求。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第3篇
1.核查转让方主体资格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不动产转让主体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与基础设施运营相关且无法通过转让承继的特殊运营资质。
2.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就转让行为获得内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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