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盒购销合同范本(合集13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4-25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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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盒购销合同范本 第1篇

1、生产厂厂名、厂址标注不当。完整标注生产商信息,便于消费者知情选择,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对生产者进行追责。如果经营者不标注生产厂名、厂址,隐瞒真实的生产者,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最终的责任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即委托加工产品上未标注实际产地而仅仅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厂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某品牌服装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名,仅标注了产地以及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消费者购买后主张标识不合格构成欺诈。经营者抗辩称,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经销商系委托加工方,系作为制造者对整个产品整体质量负责的单位,产品标签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标注“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是合适的。笔者认为,纺织品国家质量标准(—2012)第四部分第条规定,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像本案的委托加工行为中,经销商并无逃避责任和欺诈的故意,其没有标识实际生产厂厂名,并非出于恶意,并未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属于“漏标厂名”的过失行为,而且其标注的产地也符合规定,属于标识瑕疵,不构成欺诈行为。

(2)产品执行标准未标注或标注不当。产品标准是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在商品上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有助于消费者准确了解商品的质量等重要信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可见,生产、销售产品,应当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号等产品标识内容。如果商品标签上没有标注执行标准号,则应当由销售者举证证明销售的产品符合一定的产品标准。如果销售者不能举证的,则可以认定所销售的商品是无执行标准的商品。由于销售者对商品负有进货查验义务,据此可以进一步认定,销售者未尽到审查义务,视为故意隐瞒产品真实情况,可以认定构成欺诈。因此,不能将未在商品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号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欺诈。司法实践中,只要经营者能够举证证明销售的商品在生产时具有并符合国家认可的产品执行标准,而且产品质量合格,可认定为产品标识瑕疵,不构成欺诈。

(3)产地标识错误。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从质量管理的角度对伪造产地的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伪造产地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但实践中发现,经营者主张产地标识错误,系过失行为并非故意,此时如何认定其主观是否故意呢?笔者认为,产地标识错误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标错产地。另一种是经营者因为疏忽将标签写错,但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性质成分及功能。因此判断产品标签错误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需要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经营者主张过失标错产地,需要具有合理的解释。比如某商场销售的剪刀,商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地为东莞,而价格标签标注的产地为上海,商场解释因将产品的监制厂商上海公司误认为是生产厂商,因此在商品价格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为上海。二是产地标识错误是否影响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判断,是否为经营者增加交易机会或增加利润。有些产品具有明显的产地特征属性,对产地要求严格,比如葡萄酒贴错了产地,这个行为会影响到产品的价格和对方成交的,这个所谓的错贴标签是构成经营者欺诈的。但对于不具有显著地理特征的产品,比如剪刀产地不论是上海还是东莞,对其价格和产品质量不会产生明显差异,因此,错标产地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

食品包装盒购销合同范本 第2篇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冷冻鸭事宜特签订如下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品种数量及价格

备注:

1.数量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

2.交货期:乙方不晚于___年10月31日将3000只老鸭送达甲方仓库;乙方不晚于___年11月15日将5000只老母鸭送达甲方仓库。

二、产品质量

1、乙方向甲方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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