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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第1篇
在招标采购阶段,如因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委员会的过错,导致最后未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由招标人向中标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招标人未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既包括招标过程合法,但招标人最后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形,也包括招标过程违法,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过程中,工程咨询单位作为招标人自行招标时,如存在前述情形而未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工程咨询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时,如因招标代理工作的过错或其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的过错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废标时,在委托人向中标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追偿。
【案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411号
【案情】招标人在涉案项目公开招标且通过开标评标程序已确定A公司为中标人后,于公示时间到期擅自取消涉案招标项目,既未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招标人在招标案涉工程项目过程中,中标人投标,并以作为排序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招标人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致使中标人丧失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中标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招标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住建局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第2篇
在建工领域中,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因在开展招标工作时存在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通过设定不合理的招标条件使潜在投标人失去中标机会;
(2)未尽到审查义务以使潜在投标人失去中标机会;
(3)招标代理人泄漏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商业秘密;
(4)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串通侵害招标人权利。
【案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3304号
2、违约风险
基于建工领域中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人的不同地位以及因违约而需承担的不同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在招标活动中的违约风险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工程咨询单位被定位为“招标人”时,应全面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否则将对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工程咨询单位被定位为“招标代理人”时,应依据和委托人签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全面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咨询工作,如因代理工作违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2995号
【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涉案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后C公司中标并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B公司在编制工程清单时误将工作量㎡输入成㎡,以致A公司向C公司多付工程款。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根据《^v^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内容,因A公司的损失是由于B公司的过错造成,故对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住建局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第3篇
(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4条以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第24条、第63条第2款就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列举:
①弄虚作假将项目变成不需要招标的情况;
②利用划分标段的手段将项目化整为零;
③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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