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签名借款合同范本案例(共6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6-26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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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签名借款合同范本案例 第1篇

捏造部分借贷事实是行为程度判断中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对具体数额、期限等事实作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捏造事实”。也有的观点认为“捏造的事实”既包括捏造全部虚假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客观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捏造部分虚假事实。(1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对全部事实还是对部分事实予以捏造而提起的虚假诉讼,二者在“影响”上并无二致。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基于完全捏造的事实提起的诉讼反而更容易被识别,对司法秩序的妨害可能并不严重;而往往是借贷关系确实存在,行为人所提起“部分事实被虚构的诉讼”,更难被查明,对司法秩序的妨害更为严重;其次,行为人“部分虚构”重要或者关键事实,与凭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裁判结论产生的影响可能完全相同;再次,“部分虚构”并不必然比“全部虚构”对受害方利益的侵害程度小。例如,案例一是典型的虚构全部借贷事实,对这种情况属于“事实捏造”的判断,几乎不存在争议。但是该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通过上文中的统计数据也不难发现,借贷类案件中全部事实均系捏造的可能性极小,大部分均有部分事实为真实的情况。而相对于案例一来说,案例二相当于对部分事实进行了虚构,但是两个案件均在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捏造了借贷关系,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裁判,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可能性。

四、实践: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与捏造事实的关联与认定

具体到本文讨论的问题,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并提起借贷诉讼在何种情形可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仍应按照上文阐述的逻辑顺序予以讨论。

(一)借贷中的“客观事实”

明确借贷关系中的“客观事实”,即判断捏造行为之指向客体是否系借贷事实中各个客观要素。为了对其进行更具体直观的界定,不妨采用要素式拆解的方式,在客观要素层面上进行分析。本文以一份内容比较完备的借条模板为例:“为购买房屋,今收到韩梅梅(身份证号:XXXX)以现金出借的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1%,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借款人:李雷。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15)

借鉴以上借条模板,将借贷事实拆解为多个客观要素并进行适当补充,借贷要素包括不限于以下几种:

表3:借贷中的客观事实要素与涉及的事实

虚假签名借款合同范本案例 第2篇

如上文所述,行为之程度已达到“捏造事实”的判断,在于衡量行为“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可能性”。进一步而言,笔者认为该“可能性”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导致法院作出实体上错误裁判、且该错误裁判会导致相对方或相关方的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二是有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出现严重错误的可能性,该程序性错误可能导致相对方或相关方利益受损,也可能并不导致相对方或相关方权益受损。

对于“错误裁判”,当前法律规范对并无明确定义,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16),其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裁判结果错误具体列举为25种情形,剔除仅可由审判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情形后,也可由当事人行为误导造成的情形如下:违反管辖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错误追加或错列、漏列当事人,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定性明显错误,导致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遗漏,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

这些情形列举在其他法院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相似体现(17),在审判实践中也是多数法院评判案件质量工作中的共识。笔者将上述列举的错误裁判的情形归纳并补充,将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导致的错误裁判其总结为三类:一是主体错误,例如错列、漏列当事人;二是裁判结果错误,例如金额错误;三是程序性错误,例如管辖错误、送达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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