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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第1篇
合同变更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 更。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
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 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 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合同解除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 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 理。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 有效。
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 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补充条款:
...
云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第2篇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 的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 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咨询人的金额。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 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 的酬金。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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