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优选7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7-08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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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 第1篇

对船东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而言,在此非常时期,更需要细致谨慎地做好船员劳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我们建议:1.要密切关注WHO、IMO、ILO等国际组织最新的通函、指南等文件,同时对于拟停靠港口当局的规则或文件也要保持及时跟踪,重点关注涉及对船舶船员卫生检疫等方面的程序性规范。2.要通过代理等当地机构及时详细了解挂靠港口船员入境和换员的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前制定详细的换员计划,尽量在船员合同期内换员,并避免在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换员。3.要尽早安排接班船员上船前的体检,接班船员应做好自我隔离,每天保持测量体温并保持连续记录,有关的船员健康信息和体温记录数据,可以通过拟登轮港口的代理等合作机构按程序及时提交给当地的港口或者检疫当局。4.如果更换船员受到限制,需要立即准备延期换员的安排,要与超期服务船员签订补充展期协议,并向船旗国提出书面申请,澄清缘由和后期换班计划等,以取得船旗国的书面同意。如取得船旗国的许可后,船长应保留相关文件以备检查。同时,无论如何,要尽量避免船员服务协议延长超过13个月。5.对于因上下船而滞留或者隔离在港口或者中转机场等地的船员,建议立即联系国家驻当地使 领馆寻求帮助,同时,通过当地代理及时获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发展进程并通报船员本人,以尽可能的稳定船员心理情绪。6.如果船员不幸感染,要首要考虑采取能够优先救助船员的方案,并及时与国家驻当地使领馆联系。建议事先了解挂靠港所在国在疫情期间发布的港口管制措施,特别是针对船员上岸就医的规定。如果挂靠港口所在国是MLC2006成员国,建议与该国海事、移民、港口卫生当局沟通时可援引MLC2006中“岸上治疗”条款作为申请船员下船治疗的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

[4] 参见新加坡MPA,PORT MARINE CIRCULAR NO. 09 OF 2020, EXTENSION OF PRECAUTIONARY MEASURES TO MINIMISE RISK OF COMMUNITY SPREAD OF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IN SINGAPORE,2020年3月4日

[5] 参见菲律宾北苏里高政府文件 ORDER RESTRICTING THE MOVEMENT OF PEOPLE IN ORDER TO PREVENT ENTRY AND SPREAD OF COVID-19 IN MAINLAND SURIGAO DEL NORTH;

[6] 参见CPI 资讯 No. 457,汪鹏南,【海仲疫情防控法律专题】《浅谈传染病爆发对船东责任保险的影响》;

[7] 参见澳大利亚海事^v^,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September 2016,Marine Notice 17/2016

本文信息仅作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合同范本 第2篇

中国籍船员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服务时,主要是三种合同形式:船员与船东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船员通过外派机构上船服务、船员与船东控制的船员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上船服务。就疫情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劳动合同的履行而言,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疫情防护和劳动保护问题

MLC2006将船员的劳动保护置于优先的地位。MLC2006第条规定: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并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同时,MLC2006规则规定:各成员国应该确保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所有海员均被保护其健康的充分措施所覆盖,并且在他们在船上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

由于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船东需要增加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或者劳动保护用品,以满足船旗国或港口国当局防控指南的要求。如果船舶缺少配置指南要求的防护用具,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并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在港口国卫生检疫或者PSC检查中不能通过。近期陆续出台的有关指南、通函、通知等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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