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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买卖房屋合同范本 第1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先后发布三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疫案件处理规则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以上前四条规则是处理涉疫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性规则,第5条是处理涉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特殊性规则。
疫情期间买卖房屋合同范本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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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新冠疫情下补充协议中建议可以增加的表述
二、补充协议中其他建议可以增加的表述
三、补充协议中建议谨慎使用的表述
四、开发商作为卖方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点总结
笔者按:
2020年1月底以来,新冠疫情肆虐全国,3月底后亦逐步在全球其他地区爆发。本次新冠疫情对于各行各业,尤其是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房地产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因疫情限制群众聚集,现场看房、销售、相关政府部门手续办理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房地产销售首当其冲受到疫情冲击。在此背景下,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针对通行项目,无法针对新冠疫情以及开发商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门约定。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会发现,发展商一般都会针对项目所处的阶段、项目的自身特点,拟定一份适用于本阶段、本集团、本公司甚至本项目的专门的《补充协议》。
作为本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本文主要从新冠疫情下补充协议中建议增加的表述、补充协议中其他建议增加的表述、补充协议中建议谨慎使用的表述、开发商作为卖方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点总结等四个方面出发,对新冠疫情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拟定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进行解析。对本文不足之处,亦希望读者多多提出建议,完善相关内容。
一、新冠疫情下补充协议中建议可以增加的表述
1. 买受人主张不可抗力延迟支付购房款或要求免除逾期付款责任的,买受人须提供受管控的医学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疫情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购房款的文件供出卖人参考,出卖人认可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疫情期间买卖房屋合同范本 第3篇
裁判要旨: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逾期履行的期间扣除新冠疫情期间为因合同当事人自身原因逾期履行期间,以因合同当事人自身原因逾期履行期间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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