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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外卖骑手劳动合同范本 第1篇
(一)劳动仲裁
2020年9月18日,G某以B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0年11月6日,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驳回了G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一审
原告G某一审诉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了12个月双倍工资60000(12月*5000元/月);
2.请求判决被告补交养老保险金应支付款项15000元(15月*1000元/月);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加班工资40500元(15月*30天*3小时*30元/小时);
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000元(15天*200元/天*3)。
被告B公司答辩意见:
1.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该合同对原告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报酬等都进行了约定,因公司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所以与原告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
2.原告诉称加班和法定节假加班与事实不符,原告作为骑手,其工作期间的上班时间也是自由的;
3.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已按月发放至原告资薪内。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龚帅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观点: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从事美团外卖配送业务,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了劳动合同所需条款,实际是劳动合同。被告与A公司仅名称不一样,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经营范围均一致,其承接A公司的美团外卖业务时,尚在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且原告的工作内容也未发生任何改变,应视为被告承继了A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12个月双倍工资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支付的依据是其统计的在线时长,但在线时长不等于工作时长,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本人登录软件的在线时间,而无法证明证明其真正的工作时间,故原告根据在线情况主张加班工资,依据不足。原告在入职前对该行业的特殊工作模式是明知的,美团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包括外出送餐时间和待命时间,其提供的服务为餐饮产品的配送,特殊的岗位性质决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其工作时间也不限于工作日,其外出送餐按照订单数量享受相应的提成,且送单提成是其收入的绝大部分构成,在不进行外送待命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享有保底工资,其多付出的劳动通过提成形式予以体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交养老金的诉讼请求,根据《^v^劳动法》第一百条关于“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处理。
(三)二审
G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二审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观点(部分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劳务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2、本案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以及加班工资如何认定;3、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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