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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大全 第1篇
甲方:房主
乙方:哈尔滨刷墙公司,
一, 方责任与义务
1、 甲方提供必要的建筑场地及工作面、料场。
2、 甲方负责动力电、照明电的连接进场。
3、 甲方负责充足的用水。
4、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利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乙方施工目的不明确时,可以与甲方协商解决。
5、 在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因乙方自己造成的人身事故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 整个工程采用全包的方式:铲墙皮,刮腻子两遍,打磨平整,刷立邦 时时丽面漆两遍。窗台铺瓷砖,自来上下水整理,做厨房隔断,内休息室隔断(材料用青钢龙木隔断、大石膏板两面附板,每四十公分一个青钢龙木,阳光棚(横向延长1M),砸墙开门一扇(不包括装门),厨房用PVC板做吊顶,大厅用同类一样新材料做吊顶。
7、 小房是修补腻子、普遍刷漆。
二、 工程款的支付
1、 整个工程包工包料,全款是xxxx元整,进厂甲方付材料款(见收据)和生活费用xxxx元整。
2、 龙骨、吊顶、隔断完工后付xx%工程款(包括前面的材料费用),
3、 墙、开门、腻子漆刮完,阳光棚完工再付xx%款。
4、 自来水上下水、窗台铺瓷砖、暖气片和暖气管刷漆等彻底完工后余款结清。
三、 其他说明
1、 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应相互信任、理解,达到保质、保量的完成本项工程。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 年xx月 xx 日
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大全 第2篇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伟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师、周军渠实习律师担任宣XX诉姚XX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履行款项的出借义务,被告作为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讼争款项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楼XX,而非原告宣哲琼;原告并没有按《借条》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给主债务人陈XX。
本案中,虽原、被告及主债务人陈XX于12月11日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向主债务人陈XX出借人民币3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但从庭审调查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没有依约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债务人陈XX款项,即原告并没有履行《借条》约定的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的一个客观事实是:月11日案外人楼XX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债务人)划入现金30万元人民币。
关于案外人楼XX划款的性质问题,虽依据主债务人陈云义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陈述,其认为该款项属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陈XX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陈XX无法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在庭审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无法就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提供证据和接受原、被告的质询;又,案外人楼XX又未能出庭作证。故就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划转的30万元款项,由于转出户和转入户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诉讼主体,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无从考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楼XX和陈XX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
2、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银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条》,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确认;一份是银行的划转票据,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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