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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土地出让合同范本 第1篇
有人欠老板钱,老板欠员工工资,老板直接用他人欠的钱抵员工工资不合法。拖欠工资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法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员工也不能拿走货款抵账就违反了刑法。所以这种方法得不偿失,绝不可取。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对于公司拖欠工资的正确解决方法是使用司法途径,而不是通过这种肆意妄为的冲动行为来解决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土地出让合同范本 第2篇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一般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一般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规定。
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关于一般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规定:《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一般确定债权的转让,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彭鹏无偿受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
“34号指导”重点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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