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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建房合同范本 第1篇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牧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农牧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农牧民建住房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一)农牧户向农牧民小组(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经农牧民小组(社)讨论通过后,由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交以下资料:
1.《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原有旧房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分户协议,或无房证明、危房鉴定书等;
4.户主身份证明、户口簿;
(二)农牧民小组(社)初审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
2.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
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4.公示的期限;
5.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牧民小组(社)将农户申请、农牧民小组(社)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农牧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
(五)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涉及林草、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需在开工前向苏木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四至界址、地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苏木镇政府及时商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审核批准后,核发《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六)房屋竣工后,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邀请村社负责人等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规划要求等进行用地建设,符合要求的发放《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按违法建筑报苏木镇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七)房屋建成后30日内,农牧民需持所有申请审批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暂不具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暂以函代证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农牧户建房拟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统一报旗农牧局汇总,由农牧局会同自然资源局报批后,再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不得申请农村牧区宅基地。从外村迁入户籍的农牧民,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将原有相关证件注销登记后,方可向迁入地申请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牧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空置2年以上的;
(三)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而造成“一户多宅”的;
(六)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国道两侧20米以内、省道15米以内、县道10米以内、乡道5米以内建房;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米;1-10千伏: 米;35千伏:米;66-110千伏:米;154-220千伏:米;330千伏:米;500千伏:米。
(八)在达拉特旗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不符合达拉特旗城市总体规划、达拉特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拉特旗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各类下位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棚改计划等)要求的;不符合村庄集聚发展集中集约利用村内闲散宅基地向村外扩张土地的;未取得农牧民建房审批手续已发生违法行为的;
(九)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行洪河道建房;
(十)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
(十一)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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