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好笔杆子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共7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好笔杆子网还可以找到更多《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共7篇)》。
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第1篇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设计”条款,是区别于传统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重要条款。2020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件》第五条“设计”项下又细分为下列6款:
第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包括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对设计人员的要求,以及法律和标准的变化;第款“承包人文件审查”,涉及设计成果的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审查意见及其处理;第款“培训”、第款“竣工文件”、第款“操作和维修手册”和第款“承包人文件错误”。
与之相对比,2011版示范文本将相应内容规定在第5条“技术与设计”中,其中列明的内容有:第款“生产工艺技术与建筑设计方案”,包含按照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技术设计方案的两种情形;第款“设计”,分别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设计工作和成果的义务,并将遵守规范标准、操作维修手册、设计文件提交份数与时间、设计文件缺陷的修复等内容纳入该款;以及第款“设计阶段审查”,涉及设计阶段审查工作的组织安排、审查程序、审查结果及对被审查设计成果的修改完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
2012版总承包招标标准文件第五条“设计“下设7款,分别是:第款“承包人设计义务”,包含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法律和标准变化;第款“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第款“设计审查”;第款“培训”;第款“竣工文件”;第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第款“承包人文件错误”。
FIDIC黄皮书和银皮书第5条“设计”项下则分为8款:第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第款“承包人文件”、第款“承包人的承诺”、第款“技术标准和规定”、第款“培训”、第款“竣工文件”、第款“操作与维修手册”和第款“设计错误”。
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第2篇
鉴于设计合同以及设计成果的特殊性,体现在违约责任条款的安排上也具有有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殊性。例如,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就规定,在设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该条款的约定实际上也是体现了设计人员的智力付出和设计成果无法回复原状的特点。
了解完设计合同的特点后,我们还应当了解在何种情况下设计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笔者在查阅相关案例后,发现在下述情况下,设计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时,设计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取得资质,应认定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参考“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项目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时,设计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参考“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但仍需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款项,最高院在“嘉珀设计工程顾问(香港)有限公司、和昌(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设计单位不具备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对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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