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推荐14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8-11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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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1篇

1、广东的分段计算法,计算基数也是不再分段。

2、广东分段计算法跟北京分段计算法的区别:

在广东,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解除,2008年前的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如果是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2008年后的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也就是说,在广东,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再分段,但是,如果是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胜任解除,2008年前的工龄超过12年的,就分段计算。如果是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2008年后的工龄超过12年的,就分段计算。

而在北京,新、旧规则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分段计算的。

3、除了上述不同之外,其他部分,广东的分段计算法和北京的分段计算法一样。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2篇

A、一般规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问题:如果刚好是六个月,到底是支付一个月还是半个月呢?

答案:支付一个月,因为以上是包含本数的,所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包含了六个月)

B、特殊规则: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C、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D、计算年限的起算点:新规则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只针对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故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也仅仅针对的是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即: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限制的条款,最早也要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才可以发挥作用)。

再说直白一点:新规则下,如果劳动者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计算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3篇

(解释一下:按照北京的2017年4月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内部意见,只有未缴纳社保或缴纳的社保险种不全,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只是缴费基数不足额的,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

当时线下活动这样编写案例,是想讲解其他的知识点。

比如: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一会讲到深圳地区的时候,也会讲到跟社保相关的一个知识点。

但写本文的目的,是想告诉大家,这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计算,所以,本文的解答(包括下面其他地区),均指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旧规则中,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中,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1)月工资1万元:

月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月工资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9=90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90000=90000元。

(2)月工资2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按三倍计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9=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0+135000=135000元。

(估计细心的会发现,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和合同到期单位终止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4篇

1、新、旧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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