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好笔杆子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续保合同(必备6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好笔杆子网还可以找到更多《续保合同(必备6篇)》。
续保合同 第1篇
目前市面上的医疗险大都是短期险,也就是保单期限一年,第二年需要续期的保险产品。
现在市场上一部分医疗险“不承诺续保”,在条款中约定续保要经过保险公司审核,给续保预留了空间。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为了更好的把控风险,在客户续保的时候要求消费者重新进行健康告知,如果在保险期内被保人的身体健康发生变化或者说在保险期内出险,都会影响到最后的续保。
这种情况大都出现在保费较低的百万医疗险上,所以大家在购买这类保险的时候一定注意续保条件,最好不要选择上面这个需要再次审核的产品。
当然市场上也有一部分医疗险会向客户承诺续保至多少岁,但是:
续保合同 第2篇
海康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v^您^v^指投保人,^v^我们^v^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v^本附加合同^v^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v^海康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v^。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v^主合同^v^)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
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主合同终止、中止、保险费缴清或变更为减额缴清时;
2.本附加合同因意外身故、残疾或意外烧伤给付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
3.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4.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主合同豁免保险费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在豁免范围内;
6.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零时止。
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之前,本附加合同可续保。
您可于本附加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日前,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申请续保。经我们核准并已收取该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日起延续一年。
续保保险费应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且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v^意外身故保险金^v^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给付^v^意外残疾保险金^v^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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