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好笔杆子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主债权合同(共6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好笔杆子网还可以找到更多《主债权合同(共6篇)》。
主债权合同 第1篇
动产的浮动抵押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的制度。大量中小企业也许没有可供担保的不动产,但是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些财产的个别价值可能不高,但作为整体则有融资担保价值。为了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动产的浮动抵押,也就是《民法典》第396条。所谓浮动,就是抵押财产是不固定的,抵押财产是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抵押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而流动质押是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主债权合同 第2篇
辖区法院在交流中提出的一些审判实践问题非常具有研讨价值,法官在办案中应强化问题意识,注重收集典型案例,从问题出发研讨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提升学习的实效。
主讲人授课后,与会人员就债务加入与保证的识别、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让与担保等问题交流了看法。
主债权合同 第3篇
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履行合同的保证手段。
合同的担保具有如下特点:
1、担保措施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设立的,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权实现。
2、担保合同是从属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合同担保关系中的权利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义务人则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v^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主债权合同 第4篇
实践中,经常出现溢价回购的约定,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第3款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除了“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之外,还约定了“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此时,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参照第二款处理。
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主债权合同 第5篇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务的行为。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三种以物为标的的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是人的担保。实践中,保证是适用最广泛的担保方式之一。
(二)保证合同
保证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的从合同。保证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只负担保合同履行的义务,对债权人不享有权利,而债权人只享有请求保证人担保合同履行的权利,不负担义务。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不承担任何对等给付义务。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依照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践中,对于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保证合同,可以补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保证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保证合同可以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同意,或者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变更或终止。
l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遵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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