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借用合同(实用5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8-14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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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借用合同 第1篇

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v^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资质借用合同 第2篇

这种情形比较容易理解,多数借用资质的案例属于这一种。对于此种情形下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v^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v^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该条从借用人和被借用人的角度分别对借用资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承包人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案例一:贵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升公司,发包人)、张忠元(实际施工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建公司,承包人)、贵阳恒达建筑工程公司、贵阳恒达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民初字第145号)

法院观点:关于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的效力问题,从联升公司支付工程款支付情况看,其支付工程款中只有3400万元直接支付给一建公司,其余大部分都支付给恒达公司二处,由其为张忠元代收。由此可见联升公司明知工程实际施工人并非一建公司。同时,张忠元与一建公司均认可张忠元系实际施工人,张忠元自认收到工程款10990万元等情况分析,应认定本案建设工程并非由一建公司实际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张忠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之规定,本案系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张忠元借用有资质的一建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签订的合同,张忠元借用一建公司名义与联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虽然一建公司与张忠元签订《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管理责任书》,但从上述工程款支付情况等分析,实际上是张忠元借用一建公司资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了《^v^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

案例二: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元公司,承包人)、威虎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威虎公司,发包人)等与周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9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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