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必备6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4-08-14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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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第1篇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过错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以下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第2篇

85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及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应当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即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要想得到支持,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已经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劳动者才能请求加付赔偿金,对此,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未经过上述前置程序,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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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第3篇

1.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是,用人单位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除此之外,如果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中的“约定条件”,应当是指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既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2.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弥补了这一漏洞,其第22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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