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股权激励合同范本12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25-01-18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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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股权激励合同范本 第一篇

乙方若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同业竞争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承诺函》及本合同有关规定,违反甲方关于股票期权激励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甲方有权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和《承诺函》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解决,本合同未约定的按照甲方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均未涉及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

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泰州股权激励合同范本 第二篇

XXX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_合同法》、《_公司法》、《XXX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股权/股票期权授予、持有、行权/ 限制性股票授予、锁定、解锁安排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激励协议的解释权

乙方保证理解并遵守《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所有条款,其解释权在甲方。

第二条 乙方的任职资格

乙方自

****年**月**日起在甲方任职,是甲方聘用的员工,现担任 一职,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解析: 根据证监会于2016年5月4日通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管理办法”明确将执行董事、监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近亲属被排除在了股权激励对象之外,管理办法做如此规定,一是在于保证以上主体更加公正的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股权激励的真正目的。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则,新三板挂牌企业尚未出台明确规定,仅明确做好信息披露即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案例,监事、大股东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也存在,建议最好参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也有利于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可以根据相关的情况灵活把握,无强制性的要求。

第三条 股权/股票来源及数量

1、本次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为甲方向乙方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甲方拟授予乙方的股票数量为

股。(本条一般为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采用)

2、本次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于股东A转让的其持有甲方的股权,股东A拟转让给乙方

元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有限公司采用)

3、本次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于乙方对甲方增加注册资本,乙方增加的注册资本额为

元。(有限公司采用)解析: 对于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股票来源问题,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也要有所区别。依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存在例外情形:(1)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所做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依据以上规定,公司可以收购自身的股份作为对员工的奖励,但该条第二款亦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并且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该条的规定总体过于严苛,有严格的数量和转让期限的限制,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开展的长期性特点,激励计划如果中途搁浅,还可能涉及到减资的问题。所以,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一般采用如下的操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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