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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委托管理合同范本 第1篇
以比特币作为质押,是指债务人(例如借款人),将比特币支付给债权人(例如出借人),以此作为履约担保向债权人借钱。当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持有的比特币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优先结算自己的债权。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川01民终3343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谷明向白旭出借货币资金200万元,白旭提供70个比特币作为还款担保。借款到期后,谷明按照当日比特币的价格计算,表示在扣除白旭的本息后,70个比特币仅剩余枚,双方对此协商未果而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质押标的为比特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而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若以比特币充当质押物,实质上是变相地认可比特币为担保债务履行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有悖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以比特币设立质权,不符合物权法定中的“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该质权不成立。原告白旭上诉认为,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用比特币进行质押应属合法有效。成都中院同样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使用比特币进行质押,实质上即变相地认可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进一步以“比特币”“质押”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浙1081民初31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同意将其委托在被告处的T币(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质押给被告,作为案外人欠被告的债务提供担保,该质押行为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前述成都中院更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质押的资产,应当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合法资产,应当遵循“物权种类法定”原则。
比特币委托管理合同范本 第2篇
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委托投资比特币类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委托事项不合法,委托合同无效,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等观点。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川01民终6652号案件中,黄晓雄向魏祥君介绍了一款名为MGS的虚拟货币,魏祥君向黄晓雄转款31000元委托其代为投资理财。但黄晓雄一直未将购买的MGS币交付魏祥君,也未退还魏祥君投资款。一审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现魏祥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投资款31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却认为,依照《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v^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该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魏祥君明知投资GMS货币存在风险仍然委托黄晓雄购币,均存在过错,本院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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